(2017)苏028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990侯小健与王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健,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侯小健,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志锋,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欢,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侯小健与王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王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侯小健工资款45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王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侯小健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欢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欢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小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仍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9月1日、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欢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4、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赴被执行人王欢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石坝头51号调查其财产及下落情况,查明其长期外出不归。5、本院于2017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王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