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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淑芹与封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芹,封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693号原告杨淑芹,女,1950年9月2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封兴涛,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芹诉被告封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