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邵东磊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45号原告:邵东磊,男,汉族,1988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宁津县同乐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主要责任人:张同乐。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西村。原告邵东磊诉被告宁津县同乐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东磊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磊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