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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长清、曾威、曾奥、曾优与王琨、陈德华、丁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长清,曾威,曾奥,曾优,王琨,陈德华,丁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长清,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申请执行人:曾威,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奥,男,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优,女,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琨,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陈德华,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丁锦,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曾长清、曾威、曾奥、曾优与王琨、陈德华、丁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白霓营业所6217995200202814486账户存款人民币302223.32元(其时余额为1807.69元)。现王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白霓营业所6217995200202814486账户存款人民币302223.3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