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少请与被告XX、王富平、王富翠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少清,王富平,王富翠,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694号原告:段少清,女,195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富平,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组。被告:王富翠,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XX,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段少清与被告王富平、王富翠、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段少清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少清负担。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