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宁寿良—河西商贸城9栋1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宁寿良—河西商贸城9栋1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注册号:310104000127807。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被告:宁寿良—河西商贸城9栋12号,经营场所河西商贸城9栋12号。经营者:宁寿良,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寿良—河西商贸城9栋1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