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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文与被告王宏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文,王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539号原告:陈新文,男。被告:王宏胜,男。原告陈新文与被告王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新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陈新文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