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喜和等3人与被执行人祝怀君交通肇事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和,陈弘,陈辉,祝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陈喜和,男。申请执行人陈弘,男。申请执行人陈辉,女。被执行人祝怀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和等3人与被执行人祝怀君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92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郭克志审判员 李正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