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飞、叶炳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飞,叶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7号怡馨雅苑12座101被执行人:刘飞,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叶炳山,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叶炳山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飞、叶炳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7)粤07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退赔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叶炳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93元未退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国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