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兆全、崔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全,崔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黄兆全,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建始县。被执行人:崔建松,男,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全与被执行人崔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兆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