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涛与被告南京润旭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南京润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954号原告:江涛,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润旭机械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法定代表人:蒋兴华。原告江涛与被告南京润旭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戚魏慧人民陪审员  李传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