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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9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保险从业人员。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告:侯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保险从业人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保留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