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9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保险从业人员。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告:侯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保险从业人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保留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