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姚勇智与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勇智,张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40-2号申请执行人:姚勇智,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巧云,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勇智与被执行人张巧云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勇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