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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姚勇智与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勇智,张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40-2号申请执行人:姚勇智,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巧云,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勇智与被执行人张巧云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勇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