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494号申请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镇。法定代表人武田裕之,总经理。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孙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7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3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