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钟发清诉被告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发清,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726号之一原告:钟发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姗,总经理。原告钟发清诉被告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钟发清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钟发清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钟发清撤回对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侯高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