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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钟发清诉被告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发清,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726号之一原告:钟发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姗,总经理。原告钟发清诉被告刘昌明、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钟发清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钟发清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钟发清撤回对绵阳市怡恒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侯高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