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65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霄霄,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A12栋201室。法定代表人:任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