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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泉市同心纸箱厂、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同心纸箱厂,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徐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同心纸箱厂。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号。经营者:郑美燕,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园东岭标准厂房***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晓伟,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同心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强森公司)、徐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6676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已歇业停产,机器设备已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厂房和土地均为租赁。另案债权人龙泉市建松木制品加工厂认为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将强森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龙泉市建松木制品加工厂对被执行人强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另一被执行人徐晓伟名下坐落于龙泉市中山路20号商贸中心的房产已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清偿优先债权和相应费用后,无可供分配余款。除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