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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133民督1号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柱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肖怀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期进行买卖纸桶业务,在2012年2月被申请人厂区发生爆炸事故后,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付款,直至今日拖欠贷款51612.12元未与支付,此贷款金额有2014年3月31日、2016年3月28日的两张双方财务确认的对账单为证。被申请人长期拖欠贷款的事实导致申请人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214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1612.1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1612.12元。申请费363元,由被申请人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