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覃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覃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石门县。单位负责人:刘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易平,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覃新军,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6民初1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覃道辉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