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妮娜与付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妮娜,付晓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09号原告:蔡妮娜,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付晓敏,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妮娜诉被告付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妮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妮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妮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