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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581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高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高某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利息为1500元。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高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高某向高某某借款215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20000元,利息为15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前。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高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2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一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元,共计21500元。如果被告高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升平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马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