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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兴北申请执行汤继文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北,汤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13号申请人:刘兴北,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南大乡。被执行人:汤继文,男,1956年4月7日,住兴城市南大乡。申请人刘兴北与被申请人汤继文土地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兴北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