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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通达租赁站与河南正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通达租赁站,河南正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南街。经营者:赵云龙。被执行人河南正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西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单元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曹昊。被执行人曹昊,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南正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徐彦召审判员  任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