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彩与姚秀峰、崔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彩,姚秀峰,崔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66号原告:王秀彩,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峰,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崔槐玲,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王秀彩与被告姚秀峰、崔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秀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彩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宏伟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