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娜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娜,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娜,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盖书德,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娜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