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淑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685号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泰山一路228号26号楼2单元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31709G。法定代表人:韩乃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淑琴,女,汉族,住即墨市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淑琴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淑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安居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