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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段新峰、郑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新峰,郑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段新峰,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郑小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10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小伟于2017年8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新峰欠款31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郑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郑小伟价值4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郑小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