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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阳祖钰等与被告唐玉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唐玉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723号原告:阳祖钰,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系刘德平之妻。原告:刘强,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系刘德平之子。原告:杨某,女,200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系刘德平之女。法定代理人:阳某,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系杨某之母。原告:袁荣芬,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翠屏区,系刘德平之母。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秀,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2100122。被告:唐玉福,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8335544N。主要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悍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24004。原告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与被告唐玉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8元,减半收取为5344元,由原告阳祖钰、刘强、杨某、袁荣芬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祥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