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荣武与孙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武,孙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500号原告:崔荣武,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德玉,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崔荣武与被告孙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孙德玉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荣武查封被告孙德玉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