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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乐娥与段丹、第三人李孟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娥,段丹,李孟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194号原告黄乐娥,女,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段丹,女,汉族,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城关镇。第三人李孟龙,男,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黄乐娥诉被告段丹、第三人李孟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黄乐娥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乐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乐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1元,由原告黄乐娥负���。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