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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刘兆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刘兆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1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861167849T。法定代表人:徐禄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红,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该行职员,住所地:奉新县。被告:刘兆阳,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诉被告刘兆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以与被告刘兆阳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聘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