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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彧孜与时空创意(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彧孜,时空创意(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初60号原告:黄彧孜,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空创意(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29幢-9。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彧孜与被告时空创意(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时空创意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彧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陈淑媛和被告时空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彧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彧孜系摄影行业知名的摄影师,常年拍摄各类摄影作品。被告时空创意公司系域名为××(中文名为“立方网”)网站的主办单位,ICP备案号为京I**备12043712号。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具体网址为:http://www.××/EditText_view.action?textId=5022244&cf=false)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空创意公司辩称,一、时空创意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涉案图片为网站注册用户自行上传,时空创意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时空创意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单独侵权或者共同侵权。时空创意公司客观上也没有帮助、教唆或引诱等侵权行为,亦不构成间接侵权。二、黄彧孜要求时空创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时空创意公司在用户注册时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对本站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及维护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对于举报和侵权内容由举报人提供相关证件核实后即时进行删除,因此,时空创意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时空创意公司已在立方网上明确发布其运营主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在发现侵权的情况下没有通知时空创意公司,时空创意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承担相应责任。三、黄彧孜未联系时空创意公司即径直起诉有滥用诉权之嫌。时空创意公司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当即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全部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黄彧孜提交的证据1光盘(内存摄影作品原图)、摄影创作说明、黄彧孜作品首次发表于新浪微博的部分网页截图。时空创意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黄彧孜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故本院予以采信。2、黄彧孜提交的证据4(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3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3、黄彧孜提交的证据5公证费发票,未提交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纳。4、黄彧孜提交的证据6律师费发票,已提交原件核对,本院予以采信。5、时空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1立方网上的涉案图片,证据2-3立方网的注册流程和《立方网会员服务使用条款》网页截图,证据5立方网的相关审核流程,证据7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据8涉案图片发布者的注册信息等,是真实合法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6月4日,原告黄彧孜于福州使用NIKOND90相机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内容为一只鸡的尸体被同类啄食。2012年6月11日,黄彧孜用名为“鱼子的乱七八糟”的账号将涉案摄影作品发表在新浪微博上。2016年9月23日,黄彧孜与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代表其实施保护其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图片著作权的行为,对授权书签发前以及签发后的各类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具体授权范围包括对案件有关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证据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11项内容。同时,黄彧孜还特别授权该公司转委托权。2016年10月17日,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信息证据保全公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3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11、在360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l××EditText_view.action?textId=5022244&cf=false’点击回车键,显示新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截图,将截图保存在‘2’文档中(见附件1第26-28页)。”该份公证书附件1第26-28页显示,2012年6月12日,立方网上“三米天的立方时空﹒随笔﹒生活笔记”,发表了一篇题为《街头摄影常见的拍摄技巧》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黄彧孜的涉案摄影作品。时空创意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网站名称为立方网,网址l9××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注册成为立方网的用户即会员。立方网规定了《立方网会员服务使用条款》,立方网根据该服务条款为用户提供服务。要成为立方网用户,必须接受该服务条款,以及隐私权政策内的所有约束和条件。如果不同意接受条款约束,将不可以使用或进入立方网的服务。在该条款“(2)帐号”中规定,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立方网的合法用户,每个用户在立方网都有一个注册使用的邮件地址和自己设定的密码。用户有责任维护个人帐号和密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邮箱所对应的会员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等。在“(4)用户行为”中,要求用户要确认并同意不会利用立方网的服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禁止注册用户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或其它专属权利之内容;……。”立方网的“三米天的立方时空”使用者的姓名为“夏依麻”,龙号为3142696,注册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注册IP地址为219.238.77.46。时空创意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已将“三米天的立方时空”中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文章从立方网上删除。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是黄彧孜用名为“鱼子的乱七八糟”的账号于2012年6月11日发表在新浪微博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黄彧孜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摄影作品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时空创意公司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立方网注册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立方网注册用户可在其立方网的个人帐户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信息。涉案摄影作品是使用在立方网“三米天的立方时空”下的随笔栏目中,“三米天的立方时空”是立方网用户“夏依麻”使用的。时空创意公司还提交了“夏依麻”的龙号、注册IP地址等。黄彧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米天的立方时空”是时空创意公司使用的,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是立方网用户“夏依麻”在其个人使用的“三米天的立方时空”中上传的。黄彧孜主张时空创意公司将涉案摄影作品使用在立方网上,侵犯其著作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立方网的《立方网会员服务使用条款》已明确要求用户确认不利用立方网服务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或其它专属权利之内容的信息。时空创意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知道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其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已将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文章从立方网上删除。时空创意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监管义务,及时采取了必要技术措施删除侵权涉案摄影作品,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彧孜主张被告时空创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黄彧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彧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彧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