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齐河万胜机械有限公司、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万胜机械有限公司,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字第859号申请人:齐河万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刘桥乡刘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万磊,经理被执行人: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闫树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万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代持的在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900万股。现因该股权已经司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齐河荣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代持的在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900万股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