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航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友容、陈立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航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友容,陈立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李光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航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梁仔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友容,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江,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与周友容系夫妻。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航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友容、陈立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松、被上诉人广元市航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周友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立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吕 晶审判员 徐小雁审判员 熊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