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邓琼英与厦门鑫建雄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英,厦门鑫建雄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951号原告:邓琼英,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建雄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东路416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8Q7K9H。法定代表人:伍强强。原告邓琼英与被告厦门鑫建雄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邓琼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琼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琼英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丹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