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李艳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李艳军,李楠,俞鸿鹏,金顺玉,赵祥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负责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李艳军,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楠(系被告李艳军丈夫),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俞鸿鹏,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金顺玉(系被告俞鸿鹏妻子),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赵祥芹,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李艳军、李楠、俞鸿鹏、金顺玉、赵祥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向李艳军、李楠、俞鸿鹏、金顺玉、赵祥芹送达法律文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退回。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