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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333号原告王红卫,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林弦,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浩,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1075元。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学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