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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军用与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军用,韩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4669号原告:司军用,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建��又名韩金领),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司军用与被告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军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做木材经销生意,经常购买原告的木材再进行销售。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木材款5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原告部分欠款,现下欠28000元没有归还原告。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系原件,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建曾在原告司军用处购买木材。2007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韩建尚欠原告木材款55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司军用树款(105000元)拾万零伍仟元整二月一前还(50000元)伍万元2007年2月16日韩建。”欠条出具后,原告司军用自认被告韩建归还欠款27000元,下欠28000元未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建支付欠款2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韩建购买原告司军用的木材,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韩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木材款。经双方于2007年2月16日结算,被告韩建尚欠原告木材款55000元未还,有被告韩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韩建应当予以归还。欠条出具后,被告韩建已归还原告司军用欠款27000元,现原告司军用要求被告韩建支付下欠木材款2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建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军用木材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