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胜滨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诉吴康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胜滨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吴康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胜滨煤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康兔,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胜滨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诉吴康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700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33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康兔银行存款290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