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海燕、张艳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燕,张艳梅,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汪海燕,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马俊,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在执行汪海燕与张艳梅、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俊下落不明且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海燕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