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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88号申请人周爱华与被执行人向菊花与曾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华,向菊花,曾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向菊花,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曾晶,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华与被执行人向菊花、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菊花、曾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华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