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万兵诉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万兵,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2526号原告:蒲万兵,男,出生于1967年1月1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十里工业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蒲发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昱地,男,出生于1989年4月23日,汉族。原告蒲万兵与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飞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9,39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3月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在生产车间上班,工资为底薪加计件,在职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被告陷入经营困境,从2015年开始,工资就未及时发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承诺待情况好转后或土地抵押融资后立即补发工资,但从2016年9月开始,被告就已基本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因长期拖欠工资,2016年12月,在被告允诺到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拖欠的工资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春飞投资公司承认原告徐蒲万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蒲万兵支付劳动报酬19,3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