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林某某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林某某,陈某,王某某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单位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街**号。法定代表人林振平,福清市第三医院院长。诉讼代表人倪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福清市第三医院党支部副书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科主任,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主治医师,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福清市第三医院副院长兼骨科主治医师,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的诉讼代表人倪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厦门鹭燕医疗器械公司、福州鹭燕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燕公司、福州鹭燕公司)与福州众博恒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众博公司)分别向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销售骨科医疗耗材,期间,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在获得该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同案人郑某(另案处理)的应允之后,每月由骨科科主任即被告人林某某、骨科主治医生即被告人陈某收受上述厦门鹭燕、福州鹭燕公司业务代表陈某2(另案处理)、福州众博公司业务代表吴某1的骨科耗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再由骨科老资历的医生每月平分回扣款。其中,同案人郑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分管副院长兼骨科主治医师即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陈某分别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6万元,骨科医生王某1、杨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2.7万元,骨科医生王某2、翁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3日主动向本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动员并带领被告人林某某向本院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同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动员并带领被告人陈某向本院投案,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动员并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动员并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均经查证属实。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抓获同案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林某某协助抓获同案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分别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的诉讼代表人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朱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是初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又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厦门鹭燕医疗器械公司、福州鹭燕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燕公司、福州鹭燕公司)与福州众博恒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众博公司)分别向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销售骨科医疗耗材,期间,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在获得该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同案人郑某(另案处理)的应允之后,每月由骨科科主任即被告人林某某、骨科主治医生即被告人陈某收受上述厦门鹭燕、福州鹭燕公司业务代表陈某2(另案处理)、福州众博公司业务代表吴某1的骨科耗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再由骨科老资历的医生每月平分回扣款。其中,同案人郑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分管副院长兼骨科主治医师即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陈某分别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6万元,骨科医生王某1、杨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2.7万元,骨科医生王某2、翁某从中收受回扣款各人民币18万元。2017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动员并带领被告人林某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林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动员并带领被告人陈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陈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动员并带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田宜松向福清市公安局石竹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动员并带领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嫌疑人吴文武向福清市公安局上迳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16日,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官国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信息、接收赃款赃物单、扣押财物清单、福清市第三医院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福清市第三医院证明、任职证明、耗材购入统计表、采购合同、立功证明以及相关材料;证人郑某、陈某2、吴某1、王某1、杨某、王某2、翁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均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系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单位受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又私分单位所收受的部分贿赂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均有动员同案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系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王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予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性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清市第三医院骨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陈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五、未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美兰人民陪审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