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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5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6983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