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红海、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红海,郭志强,潘爱枝,马艳智,刘延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6号原审原告孟红海,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郭志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潘爱枝,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系郭志强妻子。原审被告马艳智,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刘延苹,女,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马艳智妻子。原审原告孟红海诉原审被告郭志强、潘爱枝、马艳智、刘延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谢礼涛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