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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红海、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红海,郭志强,潘爱枝,马艳智,刘延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6号原审原告孟红海,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郭志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潘爱枝,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系郭志强妻子。原审被告马艳智,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刘延苹,女,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马艳智妻子。原审原告孟红海诉原审被告郭志强、潘爱枝、马艳智、刘延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谢礼涛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