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9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璐璐与北京屹品文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璐璐,北京屹品文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279号原告:李璐璐,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北京屹品文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南街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璐璐诉被告北京屹品文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璐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20元,减半收取430.60元,由原告李璐璐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张佰新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