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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艳与被告左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左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5393号原告:蒋艳,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左宏芳,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艳与被告左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慕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