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喜成与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成,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成,男,51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乌林乡东二里地。法定代表人: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肇东,男,41岁。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喜成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7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杨喜成在本院有另一件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吉0281执567号。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杨喜成对这两件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喜成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12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575.00元,合计311688.00元。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8年3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人民币85000.00元,余款910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杨喜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喜成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1175.00元,由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