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与马军、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马军,张敏,马小军,张安军,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981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09号。负责人关山,该中心经理。被申请人马军。被申请人张敏。被申请人马小军。被申请人张安军。被申请人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1-12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与被申请人马军、张敏、马小军、张安军、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军、张敏、马小军、张安军、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4698.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宜昌分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军、张敏、马小军、张安军、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4698.3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石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