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1576部队、宁波梵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1576部队,宁波梵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576部队,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458号。法定代表人:韩晖。被执行人:宁波梵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1幢1号001幢(17-2)(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991382。法定代表人:叶普宇。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576部队与被执行人宁波梵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场地占有使用费93600元,余款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进行了张贴腾退公告,现场勘察、走访,以及发布停水停电协助执行通知书,还多次与91576部队协商洽谈解决方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腾退,因场地面积较大,且堆放物品较多强制执行难度很大,现经申请人同意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露月 来自: